對于“內幕交易”,投資者早已不再陌生。內幕交易行為利用信息優(yōu)勢侵害投資者利益,破壞證券期貨市場“三公”原則,踐踏市場賴以生存的誠信基礎,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與市場參與者的投資信心,向來為投資者所痛恨。然而,卻有一部分人懷著復雜心態(tài),雖并非內幕信息知情人,卻抵不住利益誘惑,想方設法竊取、騙取、打探內幕信息,妄圖得到豐厚回報,終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以齊某刺探內幕信息案件為例。當事人齊某是X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刺探S公司內幕信息而聘任某上市公司退休董秘陳某,以建立刺探內幕信息的人脈網,便于依靠信息優(yōu)勢投資。齊某利用陳某與S公司董秘季某相熟的關系,多次委托陳某向季某打探S公司“并購一事”的內幕信息。每次得知消息后,齊某便大幅增持S公司股票,希望可以利用刺探來的小道消息大發(fā)橫財。然而,事與愿違,齊某不僅沒賺錢,反而賠了699.57萬元,并被證監(jiān)會處以40萬元罰款。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應注意到,除了內幕信息知情人,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也可能成為觸犯內幕交易高壓線的行為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此進行了規(guī)定。按照《證券法》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果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就觸犯了內幕交易的紅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對刺探內幕信息并交易的行為進行嚴懲,有利于肅清證券期貨市場上“依靠打聽信息交易”的歪風邪氣,重塑市場信心,維護資本市場誠信投資的正氣。在此再次提醒投資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謹防落入內幕交易的陷阱。企圖靠內幕消息一夜暴富是不現實的,應掌握獲取證券信息的合法渠道。抱著僥幸心理騙取、刺探內幕信息,涉足內幕交易,必將面臨法律的嚴懲,最終付出巨大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