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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公告
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知識問答
時間:2013-06-14    來源:銀鴿公司
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知識問答
  一、問: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fā)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fā)行或變相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yōu)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fā)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yè)、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目的。 
   二、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yè),打著響應國家產業(yè)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yǎng)殖行業(yè)發(fā)展到高新技術開發(fā)、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wěn)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fā)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guī)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xiāng)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yè)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guī)模不斷擴大。
  三、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fā)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guī)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fā)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
  四、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的有關規(guī)定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guī),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zhí)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五、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社會公眾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guī)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fā)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六、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是非法集資我們應當注意什么?
  1、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是否過高,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我國規(guī)定,超過國家規(guī)定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作為判斷回報是否過高的參考。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和高風險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騙取錢財。一個企業(yè)正常的年利潤一般不會超過20%,超高利投資回報分配不可能維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詐騙行為。“快速致富”、“高回報、零風險”極有可能是“請君入甕”的投資陷阱。廣大投資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強分辨能力,擋住利益的誘惑,切莫貪圖高麗,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要相信“免費的午餐”。
  2、通過政府網站,查詢相關企業(yè)是不是經過國家批準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發(fā)行公司股票、債券、國家規(guī)定的股權交易場所等,如果不具備發(fā)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yè)務的主體資格,就涉嫌非法集資。如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即將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是否已經批準發(fā)行等。
  3、通過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明相關企業(yè)是否是經過法定注冊的合法企業(yè),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等。如果主體身份不合法、不真實,則有欺詐嫌疑。
  4、一些影響較大的非法集資犯罪,相關媒體多會進行報道,要通過媒體和互聯網資源,搜索查詢相關企業(yè)違法犯罪記錄,防止不法分子異地重犯。
  5、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復勸說,要多與懂行的朋友和專業(yè)人士仔細善良、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fā)展下線的目標。
  6、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是非法集資,除上面談到的應當提高警惕,盡量避免上當受騙外,社會公眾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咨詢,待了解詳情后再作決定。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盲目投資。
   七、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1、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犯本節(jié)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3、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
  4、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